泰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者:jdgc发布时间:2019-12-16浏览次数:2436

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第一条  评审目的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政策规定,奖励优秀,激励向上,关爱贫困,践行阳光育人。

第二条  评审时间及名额

每年的9—11月组织评审。学校根据省厅下达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总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情况分配各学院上报名额。

第三条  申报对象

国家奖学金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国家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

第四条  评定等级及金额

    国家奖学金现行标准为8000/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为5000/学年;国家助学金共分4000/学年、3000/学年、2000/学年三个等级。具体标准按当年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

1.申报人应品学兼优,遵章守法,无违法违纪现象,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受到任何处分。

2.申报人应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且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应在评选范围(以年级专业为标准,下同)内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一等奖学金或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3.对于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中的某项未达到前10%,但两项均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条件见当年度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要求。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

申报人应是学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具体包括如下条件:

1.政治思想过硬,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章守纪,无违法违纪现象,未受到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懂得感恩,道德品质优良,阳光向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上学年参加义务工作不低于40小时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生活俭朴,无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情况;

6.原则上上学年至少获得过下列奖项中的一项:校级奖学金;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

(三)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

申请者应是学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如下条件:

1.品学兼优、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2.上学年(大一新生为本学年)参加义务工作时长不低于20-30小时;

3.因突发原因致困,但名单不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学生(需提供有效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上报);

4.孤残学生、烈士和优抚对象子女、低保户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城市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师范类学生、民族学生予以适当政策性倾斜。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教务处审核并盖章的有效成绩表,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教务处审核并盖章的有效成绩表;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院初审。各学院根据学生申报情况,初步确定本院获奖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标准。在本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复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和国家助学金获助建议名单及其资助档次,其中入围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的学生须进行现场答辩,学生工作处差额确定学校推荐上报名单。

4.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校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经费发放

1.学生工作处会同财务处将相应国家奖助学金按省厅终审通过名单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

2.国家助学金经费发放方式为一次评定,分学期发放。

第八条  其他说明

1.同一学生不得兼享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各学院应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奖情况记入相关学生学籍档案;

3.国家奖助学金是国家财政拨款,应保证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或进行二次分配,否则直接追究相关部门、学院负责人责任,同时核减该学院下一年度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指标。

第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厅相关文件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10月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泰院发201529号文件中的《泰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